5.5 支吊架


5.5.1 列表除非符合 5.5.2 的要求,否则管子的支吊架应符合规定。
5.5.2 专门设计的支吊架
5.5.2.1 第5.5.1 条对于支吊件的要求不适合以下情况:
         1)   有认证文件证明该支吊架及其支撑方式对于管道系统是有效的。
         2)   支吊件应设计成可支承5 倍重量的充水或充气管路重量,每个支点还需加上 114 kg (250 lb )。
         3)   支承点应可以支承细水雾系统。
         4)   支承件的零件应为金属,允许在管道夹紧处用塑料材质,以避免不同金属相互反应,且减少振 动。
         5)   支吊架组件符合第5.5.3 的要求。
5.5.2.2 在权威部门提出要求时,应递交详细的计算过程,说明管子和吊件的应力和安全系数。
5.5.3 支吊件零件的材料
5.5.3.1 支吊件的零件应为铁质,符合第 5.5.3.2 条要求的情况例外。
5.5.3.2 第5.5.3.1 条不适合以下情况:经过火灾实验证明在该环境下非铁的支吊件能够起到支撑管道 的作用;规定的符合该用途的支吊件;符合本章节的其它要求的支吊件。
5.5.4 支吊件零件清单
5.5.4.1 对直接连接在管子或建筑物结构上的支吊件零件应符合规定要求。符合第 5.5.4.2 条要求的情 况除外。
5.5.4.2 连接管子和建筑物结构附件的低碳圆钢应为批准的类型。符合第 5.5.4.1 条要求的情况除外。
5.5.5 弯曲吊件的螺纹部份不得弯曲。
5.5.6 预埋件预埋入混凝土中用于支撑支吊架的预埋件应符合要求。
5.5.7 机械传动紧固装置
5.5.7.1 对于有防震要求的系统,不得使用机械传动紧固装置将支吊架连接到建筑物结构上,但符合 第 5.5.7.2条要求的情况除外。
5.5.7.2 专门用于地震地区的机械传动紧固装置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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